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问题,燃气输配管网的安全评估问题,并规范了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行为。
在燃气经营服务方面,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限定用户委托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不得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目前,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意限制用户用气量的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燃气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受理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的供气申请后,应当按照服务承诺的时限进行验收,并及时供气。如若违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评估报告认为燃气输配管网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用户建筑红线内管道设施至燃气用器具之间的输配气设施的维修;按照燃气运行技术规程,对燃气调压器、管网定期维护维修,确保运行安全。用户应按照政府定价缴纳服务、维修费用。
在安全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燃气用户禁止使用超期未检或已报废的气瓶;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